【行政监管办法】关于对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和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办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号)有关法令法规,我局对你公司公司债事务展开了现场查看。经查,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:
你公司将“15龙里债”征集资金2.23亿元(征集资金总额3亿元)转借给贵州龙里经济开发区办理委员会、贵州省贵龙城市经济带出资开发有限公司(现更名为贵州贵龙实业(集团)有限公司)、贵阳城市经济圈贵龙城市经济带建造指挥部(现更名为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办理委员会)、龙里县住宅和城乡建造局、贵州龙里经济开发区建造开发有限公司、龙里县交通运输局、贵州腾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龙里县水务局8家单位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办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则。
依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办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。你公司应加强法令和法规的学习,引以为戒,严厉实行法定责任,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。
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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